首页广告01首页广告02

一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
  (一)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  1、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;
  2、有书面合伙协议;
  3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;
  4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。
  (二)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  1、有5名以上的股东;
  2、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;
  3、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;
  4、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;
  5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;
  6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。

联系电话
18933455275
电子邮箱
1835024568@qq.com
联系地址
梅州市梅县区剑英大道北梅县富力城E区S13栋1612
© 2003~2024 云开平台·app(中国)官方网站粤ICP备16023053号
技术支持:青云客 Powered by QYKCMS 4.0
Processed in ... second(s),... queries,Memory:...kb,Cache:Off